湖南法治報(通訊員 汪璨)輕傷害案件雖是發(fā)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“小案”,但對不少當事人來說,卻可能是“天大的事情”。如果處理不當,就容易埋下隱患或者激發(fā)矛盾,引發(fā)更大的惡性事件。自2022年以來,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共受理輕傷害案件20余件,且多因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引發(fā)。對民間糾紛引發(fā)的輕傷害案件,本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,注重矛盾化解、訴源治理,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制度、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,充分發(fā)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,把化解矛盾、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。
發(fā)揮“頭雁效應”,激發(fā)“群雁活力”
一是成立專業(yè)化辦案團隊。為了高質量辦好輕傷害案件,沅江市檢察院成立以檢察長為首的專業(yè)化辦案團隊,積極探索建立“秉持一種理念、組建一個團隊、規(guī)范一套流程”刑事和解“三個一”沅檢模式,帶動全院檢察干警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身邊的“小案”。二是強化領導干部辦案通報制度。本院結合實際,不斷加強入額院領導辦案管理,定期通報公示,接受全院干警檢察監(jiān)督,示范引領全體檢察人辦好每一個案件,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身邊的“小案”,同時不斷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。三是常態(tài)化開展“院領導接待日”活動。本院靈活運用遠程接訪、帶案下訪等形式,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,開展“院領導接待日”活動50余次,共接待群眾200余人次,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(tài),促進辦案政治效果、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(tǒng)一。
踐行“楓橋經驗”,解開“鄰里疙瘩”
一是充分利用刑事和解制度。通過釋法說理,宣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規(guī)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,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,引入檢調對接機制,搭建矛盾調處平臺,充分借助當事人所在單位、社會組織、基層組織、調解組織等第三方力量,不斷創(chuàng)新工作機制和方法,促進矛盾糾紛解決以及當事人和解協(xié)議的有效履行。二是充分利用公開聽證制度。對于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、案件處理等方面有較大爭議,需要聽取當事人和鄰里、律師等人員意見,組織聽證,把事理、情理、法理講清說透,實現(xiàn)案結事了人和,邀請人民監(jiān)督員參加聽證會議16次,以公開聽證保證不起訴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可接受度,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。三是充分利用司法救助制度。建立線索移送機制,全面了解被害人遭受損失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,對于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,由刑檢部門移送線索至控申部門,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失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,促進矛盾化解,增進社會和諧。
堅持“問題導向”,突出“靶向治療”
一是堅持問題導向。因鄰里糾紛等產生的輕傷害案件多發(fā)于農村,本院堅持問題導向,把認識和化解矛盾作為打開工作局面的突破口,加強檢察機關與鄉(xiāng)村振興部門的協(xié)作配合,以“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月”的形式定期送法下鄉(xiāng)助力鄉(xiāng)村振興,組建36人的專業(yè)化法治宣講團,召開法治巡講15次,發(fā)放宣傳手冊8000余份,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,理性、平和解決矛盾糾紛。二是強化系統(tǒng)思維,將普法教育貫穿司法辦案全過程。通過宣傳典型案例等方式,強化警示教育,明確對情節(jié)惡劣的輕傷害犯罪,將受到法律嚴懲,同時引導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認罰,開展賠償、和解工作,爭取從寬處理。三是做好“后半篇文章”。對于不批捕、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,本院與公安機關加強協(xié)作配合,與其所在單位、現(xiàn)居住地村(居)委會等進行溝通,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工作。
下一步,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將不斷加大與司法行政部門的配合力度,以刑事和解為抓手,以司法為民為動力,做細做優(yōu)以案釋法、文書說理、法治教育、多元引導等工作,不斷提升刑事和解助力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治理現(xiàn)代化水平。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伏志勇
來源:湖南法治報